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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:为“朋友圈转发广告需担责”叫好

2016年09月01日10:18 

朋友圈已经被各种泛滥的“微商”占领?迫于情面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?从9月1日起,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将正式生效,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显著位置标明“广告”,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。网红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,也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要特别注意的是,个人在朋友圈、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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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8月31日《新快报》)

“办法”千呼万唤始出来,承载了公众的期待。近几年来,微信异军突起并越来越普及,微商也随之而崛起,打开朋友圈,总是能看到微商的影子。因为缺乏对包括微商广告在内的互联网广告的监管,互联网广告成了监管盲区,互联网违法广告泛滥成灾,尤其是微商违法广告。

一些违法广告很隐蔽,比如通过软文方式推销广告,让读者在不知不觉间被“洗脑”,而一些付费搜索广告并不标明是广告,也让搜索者容易将付费搜索广告当成自然搜索结果,这些都等同于是对公众的欺骗。对此,“办法”明确规定:付费搜索、软文必须标明“广告”。从9月1日开始,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比如网红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,也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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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注意的是,“办法”规定: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,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、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。”也就是说,个人在朋友圈、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。这会让很多人一时难以适应,可以说,很多人都有过在朋友圈转发广告的经历,有的是帮亲戚朋友转发,有的则是因为商家推出的集“赞”活动,不少人通过集“赞”来获得商家承诺的好处,通过这种方式转发广告的,占了很大一部分。一些人贪图小便宜,对自己转发的广告内容毫不了解,就毫无犹豫转发,这可算是对自己朋友圈好友的不负责态度。

“办法”的实施,将让人们慎重对待转发广告,要知道自己转发,也将让自己成为应对广告负一定责任的广告发布者,如果广告是违法广告,自己也将担责,这也才是对自己行为的负责,在法治社会,人人都应对自己的一切言行负责。当然,如果只是提供信息,并没有参与经营活动,比如自己觉得哪个餐馆的饭菜好,哪家商场的商品好等等,转发一下并不算广告,这就要看发布者的主观意愿。

不管是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(包括普通公众),都应该审慎而行,不能发布虚假广告、不实广告,要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纯净网络环境,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、民众利益。徒法不足以自行,“办法”的实施,还需要强有力的执行,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,只有让行之有效的办法有力实施,才能促进互联网营销规范有序发展。

转载中国甘肃网

厦义一品提醒您,以后可千万别随手转发了,法律面前,容不得忽视。不过面对现在微信广告乱象,法律是该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了,厦义一品拍手叫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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